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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自己不育为由拒做亲子鉴定
  为索要抚养费,非婚生的丽丽将男子刘明国告上法庭,但刘明国却以自己不育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基于丽丽的母亲赵敏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丽丽与刘明国存在血缘关系,而被告刘明国则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丽丽的主张成立。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在诉讼中,赵敏称,她与前夫刘刚于2010年10月9日在重庆某民政局协议离婚。1年后与刘明国结婚,于去年2月19日,她生下女儿丽丽。赵敏申请对丽丽与刘明国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刘明国却称自己患有不育症,不承认丽丽是其非婚生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赵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丽丽与刘明国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刘明国虽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不能由此作出对刘明国不利的推定。另外,由于赵敏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丽丽与刘明国存在亲子关系,赵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赵敏的诉求。赵敏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人民法院。
  终审判被告10日内付抚养费
  赵敏在上诉状中称,自己曾私下带丽丽到重庆正圆基因检测咨询中心做过亲子鉴定,确定丽丽不是其前夫刘刚的女儿。而根据电话录音、港澳通行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刘明国就是丽丽的父亲。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刘明国与赵敏确实存在过亲密关系,刘明国提供的不育症《门诊病历》的真实性不能成立。赵敏已经就其主张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经法院多次解释说明,刘明国均拒绝做亲子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推定丽丽与刘明国存在亲子关系,判决丽丽由赵敏扶养,刘明国则须在10日内向赵敏一次性支付丽丽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