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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亲子鉴定的主体是夫妻一方
正值壮年的儿子突发急病离世。儿子尸骨未寒,婆婆张贵英就将儿媳孙女扫地出门,还要剥夺孙女的继承权。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驳回了张贵英的申诉。 

1994年初,刘丽从河北老家来重庆投靠表姨张贵英。张贵英的儿子陈强对刘丽一见倾心,2000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1年12月,刘丽生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孩。孩子3个月后,公司就催促刘丽上班,只好让孩子断奶。孩子吃不惯奶粉,整天哭闹,婆婆张贵英和刘丽多次为喂奶的事争吵。刘丽说不上班公司就会把她开除,婆婆却认为刘丽心思不在家里。 

婆媳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得不可开交,矛盾不断升级。陈强左右为难,很是苦恼。2004年,刘丽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判决离婚,女儿娟娟由父亲陈强抚养。虽然离婚了,但是由于刘丽在重庆没有住房,加之女儿还年幼需要母亲照顾,离婚后刘丽依然和前夫陈强生活在一起,过得形同一家人。 

2005年5月,正值壮年的陈强在家中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强离世不久,张贵英就要求刘丽带着女儿搬出去,理由更是让刘丽惊愕——陈强和刘丽是近亲结婚,不能生育,娟娟不是周家的骨肉,而是陈强与刘丽抱养的! 

自己千辛万苦,十月怀胎产下的周家骨肉,却遭人如此怀疑,刘丽气愤难耐。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婆婆张贵英带着两个女儿和其他几个亲戚来到刘丽家中,把刘丽的所有东西扔到门外,将刘丽母女扫地出门。

无家可归的刘丽及女儿娟娟一纸诉状将张贵英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陈强遗产。 

刘丽向法庭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了“双方所生女孩娟娟”这一法律事实。 

被告席上的张贵英说:“娟娟根本就不是我的亲孙女,是我儿子花3000元从天津买来的;刘丽没有怀孕,所持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我要求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娟娟不是陈强的亲生女儿,提供了刘丽无住院病历证据和杨某证言,但刘丽无住院病历不能排除刘丽门诊生育的可能,而证人杨某的证言则因陈强已故,无法确认真伪;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调解书,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因而被告申请亲子鉴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贵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张贵英的上诉。后张贵英又到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受理此申诉案件的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张贵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检察官提示: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经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而且,申请亲子鉴定的主体是夫妻一方,奶奶无权申请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