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一男子在建筑工地上触电身亡,死者亲属获得33万赔偿。当时,死者之妻有孕在身,要求对“胎儿”给予赔偿,但建筑公司以“有孕”不等于“生产”、“胎儿”不是严格意义的“人”等理由拒绝赔偿。近日,潼南县法院帮死者家属讨回17万元赔偿。
赔偿33万 腹中胎儿却没份
2010年9月30日,潼南县村民张大海在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支模时,不幸碰触到高压输电线路被电击身亡。事发后,潼南县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亡事故。
2011年4月21日,张大海之妻陈艳申请劳动仲裁。建筑公司曾与陈艳及张大海的母亲刘梅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云龙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陈艳及其两个女儿张丽、张玉及公婆刘梅33万元。
此时,陈艳尚有3个月身孕,协商中,陈艳向建筑公司提出腹中胎儿应享有抚恤金和工伤补偿待遇,该公司以没有孕检证明证实陈艳确有身孕,且即使有相关证明亦只能证明陈艳有孕,有孕也不一定生产(可能流产或引产),腹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因此拒绝赔付。
为证血缘 做
亲子鉴定
2011年3月7日,陈艳在丈夫工亡6个月后顺利产下一子,取名张强。孩子出生后,母亲陈艳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讨赔偿,但对方不予理睬,“谁说得清楚,这个娃娃就一定是张大海的?”对方提出质疑。
在哺乳孩子年满周岁后,陈艳再次向潼南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期间,建筑公司认为张强与亡故的张大海系亲子关系依据不足。
“那就去做亲子鉴定!”陈艳心一横,随后,潼南县劳动仲裁委委托重庆正圆基因检测咨询中心对张大海与张强有无父子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张强系张大海亲生子。潼南县劳动仲裁委最后裁决云晟建筑公司赔偿张强抚恤金共计15万元。
法院判决 遗腹子获赔17万
“计算标准有误,少算了2万多元。”陈艳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潼南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关于新生儿张强的补偿问题,张强经鉴定与张大海确为亲生父子关系,原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并未对张强应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赔偿范围,属于遗漏,依法应该得到追偿。
据此,近日潼南县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张强亲属抚恤金16.7万余元。据悉,双方均没有上诉。